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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会计准则下 固定资产清理凭证

发布时间:2021-07-09 21:02:56 丨 浏览次数:123

【问】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于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增值税抵扣,同时对于事后变价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。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能使用了,是否还需要转出税金呢? 具体税务与会计上怎么处理?


  【解答】1.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170号)第五条规定:


 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(一)至(三)项所列情形的,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:


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=固定资产净值×适用税率


 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,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。


  2. 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:


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

  (一)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

  (二)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;


  (三)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

  (四)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;


  (五)本条第(一)项至第(四)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。


  3.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


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(二)项所称非正常损失,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、丢失、霉烂变质的损失。


  4.会计处理如下:


  借:固定资产清理


    累计折旧


     贷:固定资产


  借:固定资产清理


     贷:银行存款(发生的清理费用)


     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


  借:营业外支出


     贷:固定资产清理


 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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